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032676号“伊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46号
申请人:伊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2676号“伊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享有申请商标的在先字号权和著作权,第27589969号“伊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公司网站资料、网页历史追溯记录信息、在线商城页面、引证商标异议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多为网络或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