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646号“ZEHDENIC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09号
申请人:ZEHDENICK POLSTERMOBEL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646号第18、20、24类“ZEHDENIC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055号、第1190539号、第5769803号、第5755897号、第1600927号、第11693234号、第1617079号、第8428514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20、24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