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2845158号“张子飚”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479号
申请人:张子飚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永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东辉伟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1日对第12845158号“张子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1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61698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