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茶颜观色 Modern China Tea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924677号“茶颜观色 Modern China

    Tea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135号

       

      申请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677号“茶颜观色 Modern China Tea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茶颜观色”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37523号“茶言观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77583号“茶颜罐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90881号“茶缘观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87966号“茶颜秋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726073号“茶颜悦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927908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460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796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831585号“蜀色茶颜 SHU SE CHA YA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构成对国家名称的不正当使用,并未对成语进行贬损、歪曲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茶颜观色”系对“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且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China”,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文字“茶颜观色”及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茶缘观色”、“茶颜秋色”、引证商标七、八图形、引证商标九文字“蜀色茶颜”及图形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八、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鉴于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引证商标五、六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五、六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