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23900号“三沙南海梦之旅邮轮有限公司 SANSHA
NANHAI DREAM CRUISES CO., 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89号
申请人:三沙南海梦之旅邮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奇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3900号“三沙南海梦之旅邮轮有限公司 SANSHA NANHAI DREAM CRUISES CO., 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其显著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沙南海梦之旅邮轮有限公司SANSHA NANHAI DREAM CRUISES CO.,LTD.”为申请人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