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48394号“豫鑫耀 WZQL YUXINY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39号
申请人:郑州鑫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8394号“豫鑫耀 WZQL YUXINY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8549号商标、第6864576号商标、第9088083号商标、第3029633号商标、第5493638号商标、第46335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公告并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