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65275号“天使粒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73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使粒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汉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5275号“天使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没有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文字,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部分产品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衣柜”等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