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236613号“LANGJIN浪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45号
申请人:杭州黍离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6613号“LANGJIN浪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设计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91958号商标、第24908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含义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别巨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及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企业简介;商标设计内涵;申请人公司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部分"浪金"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