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41888号“利根砂杀线剂系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52号
申请人: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1888号“利根砂杀线剂系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导致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利根砂”、“杀线剂系列”及背景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利根砂”系一种新型的环保高效的杀线剂,其对果蔬的根线虫病有一定的防治效果。申请商标用在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