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生一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982726号“一生一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882号

       

      申请人:秦皇岛雷工钛晶特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宏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2726号“一生一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29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533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609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609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一生一家”与引证商标一“壹生一品”、引证商标二中文“一生一人”、引证商标三中文“一生一世”、引证商标四“一生一对”文字构成相近,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早产婴儿保育箱、奶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用体温计、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