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扬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955592号“表扬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885号

       

      申请人:王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5592号“表扬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实际意义,具有较高显著性,并非某个行业的通用名称或行业特点的常用描述词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表扬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