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971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68888号 - 申请人:王浩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97150号“请你客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888号

       

      申请人:王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7150号“请你客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并非某个行业的通用名称或行业特点的常用描述词汇。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相关照片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请你客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