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阿尔索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179916号“阿尔索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42号

       

      申请人:阿尔索斯(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9916号“阿尔索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43769号“阿索斯”商标、第9309271号“阿尔•里斯”商标、第14145767号“阿尔卑斯 ALPENWATER及图”商标、第32583769号“阿尔巴斯 ALBAS及图”商标、第34092371号“阿尔特斯”商标、第10441551号“阿尔卑斯 alps”商标、第33875808号“阿尔卑斯眼镜及图”商标、第24955485号“阿尔卑斯 AEBS”商标、第11660778号“阿尔卑斯 山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五、七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我局于2019年4月2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阿尔索斯”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阿索斯”、引证商标二文字“阿尔•里斯”、引证商标三、六、八、九显著部分“阿尔卑斯”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九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