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99043号“中原内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58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华工激光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铭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9043号“中原内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2802号“中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50318号“中原牧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原内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中原”,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