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187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34号
申请人:南通凯信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安紫石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8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4905号“族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