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天下标局 TIANXIA BIAOJ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38852号“天下标局 TIANXIA BIAOJ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53号

       

      申请人:北京天下标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8852号“天下标局 TIANXIA BIAO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32816号“天下标局”商标、第15377546号“天下镖局”商标、第20082793号“天下谱局”商标、第14745122号“天下”商标、第14745157号“天下 3”商标、第16957552号“天下货源 Tian Xia Huo Yuan”商标、第17165512号“天下积分”商标、第21765715号“天下”商标、第23293930号“天下”商标、第33052355号“天下财经”商标、第34888789号“天下播传 THE WORLD MEDIA”商标、第23293929号“天下  3”商标、第34949099号“天下标局”商标、第20097193号“天下谱局”商标、第7838609号“天下酒友俱乐部 天下 The world is drinking buddy及图”商标、第11926936号“天下商贸”商标、第13351492号“天下房产”商标、第14447421号“天下贷 TXdai.com”商标、第15375660号“天下药网”商标、第31677317号“天下数据”商标、第34283023号“天下广告”商标、第34458367号“天下传媒”商标、第28627667号“天下支付 天下”商标、第34936518号“天下标局”商标、第15378281号“天下镖局”商标、第20097767号“天下谱局”商标、第1483305号“天下 GO2 MAP”商标、第1543988号“天下”商标、第7966792号“天下网商”商标、第8551752号“天下游戏 ”商标、第14447414号“天下贷 TXdai.com”商标、第33039161号“天下财经”商标、第20097977号“天下谱局”商标、第8086566号“天下数码 The World Digital”商标、第14447411号“天下贷 TXdai.com”商标、第34475294号“天下传媒”商标、第35747111号“义 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七)在商标构成、图样、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5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介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标识图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网站备案信息、网站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十一、十三、二十一至二十四、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三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三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三十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三十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三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三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核定使用的法律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天下标局 TIANXIA BIAOJU”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5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