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550359号“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65号
申请人:东风(十堰)美瑞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品达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伦蛟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对第25550359号“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307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均由字母“M”构成,基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申请使用,完全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第11类“车辆用空调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经营生产场所图片。
2、申请人企业获奖证书。
3、申请人2014-2016年审计报告。
4、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广告宣传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影像和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4月27日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答辩送达公告,被申请人仍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经审查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聚氨酯;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车辆用空调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关于该项主张,我局认为,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而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要件之一,还应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籍以知名的商标的摹仿、复制或翻译。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从视觉效果上差别较为明显。另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聚氨酯;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用空调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