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54844号“moderna digital
medicin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68号
申请人:摩登阿特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4844号“moderna digital medic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7060号“MODERN”商标、第10357068号“莫尔顿 MODER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同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讨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网站介绍、两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亦未提交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moderna digital medicines”与“modern digital medicines”近似,可译为“现代的数字医学”,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细菌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oderna”与引证商标一“MODER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外文部分“MODERN”仅相差一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申请商标“moderna digital medicines”与“modern digital medicines”近似,可译为“现代的数字医学”,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