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福翠玉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7904039号“福翠玉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55号

       

      申请人:北京金玉翠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志清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27904039号“福翠玉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01949号“JINYU CUIFU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3415号“JINYU CU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寓意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金玉翠福”为申请人的商号,经持续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获得了诸多荣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3、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的“金玉翠福”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2004-2016申请人金玉翠福在各类报纸、期刊、网站广告宣传截图;
      2、2009-2015年申请人及金玉翠福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
      3、申请人金玉翠福珠宝产品获奖荣誉证书;
      4、2005-2018年申请人部分商场专柜经营合同、发票、纳税凭证;
      5、申请人部分专柜店面及金玉翠福饰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其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经查,被申请人集中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10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金生生”、“万宝祥”、“金凤祥金殿”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相近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中部分证据与申请书中提交的证据1至4基本相同):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专柜的商场递交的举报函复印件;
      7、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将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寄送给被申请人进行交换,针对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与前次答辩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表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手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7457300号“万宝祥”商标、第21279432号“金佩福”商标、第23558135号“老生生”商标、第25330534号“金凤祥金殿”商标等100余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知名珠宝品牌商标相近。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从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文字“福翠玉金”构成,该标识从右至左可认读为“金玉翠福”,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JINYUCUIFU”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宝石、手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宝石、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金玉翠福”商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金玉翠福”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金玉翠福”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7457300号“万宝祥”商标、第21279432号“金佩福”商标、第23558135号“老生生”商标、第25330534号“金凤祥金殿”商标等100余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知名珠宝品牌商标相近。被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同时,本案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的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