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菠萝园BOLUO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92279号“菠萝园BOLUO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58号

       

      申请人:王敏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2279号“菠萝园BOLU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082号“新菠萝渣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调味品、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菠萝园”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新菠萝渣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菠萝园”指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