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动 XiaoD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525070号“小动 XiaoD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01号

       

      申请人:郑州小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5070号“小动 Xiao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599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你那8月6日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16908号商标、第963852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