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宿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470279号“借宿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61号

       

      申请人:湖南借宿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0279号“借宿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办公场所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册、合作协议、签约照片、发票、网页截图、申请人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借宿宝”,其中,“借宿”具有“借别人的地方住宿”之含义,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