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713595号“SIMP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62号
申请人:广州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3595号“SIM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3649号“葆芙靈SiMPLES及图”商标、第12071189号“愣娃Simple Kid及图”商标、第30737605号“Aimp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IMPL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外文部分“SiMPLES”、“Simple Kid”、“Aimple”在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