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0182002号“开心小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06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旺仔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6日对第20182002号“开心小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食品饮料行业的知名企业,“开心”作为“旺旺”驰名商标的系列品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160979号“开心及图”商标、第3244702号“开心相伴及图”商标、第11160980号“开心及图”商标、第10854857号“开心包”商标、第1193162号“開心”商标、第10794098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系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信息;
2、联合使用商标声明;
3、产品销售发票及货物清单;
4、“开心”系列品牌商品图片;
5、所获荣誉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商标档案、百度词条解释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河北青县丰成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2018年11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水(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蛋、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 “开心小萌”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开心”,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