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YOUNG MON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217756号“YOUNG MON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15号

       

      申请人:广州年轻有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佛山顺泰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7756号“YOUNG MO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7118号“Young Mo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广州年轻有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手套(服装)、游泳衣、鞋、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紧身围腰(女内衣)、婴儿全套衣、舞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YOUNG MONEY”与引证商标“Young Money”仅存在字体上的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紧身围腰(女内衣)、婴儿全套衣、舞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