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54238号“梦想合唱团 CLASH OF THE
CHOI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47号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238号“梦想合唱团 CLASH OF THE CHOI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521号“梦想英语”商标、第5189831号“梦想网校”商标、第9139484号“梦想书屋及图”商标、第15715674号“梦想车展FBSHOW”商标、第17864424号“梦想庄园”商标、第18967410号“梦想竞技娱乐 DREAM SPORTS 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百度百科中对中央电视台、梦想合唱团节目及其主持人的介绍;获奖证书;梦想合唱团节目官方网站、微博及宣传视频;其他媒体宣传网页搜索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梦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