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76732号“安然入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03号
申请人:安然入税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6732号“安然入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3191号“安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7685号“安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安然入税”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安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