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523918号“廣宣堂 草本1号养护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68号
申请人:孙江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3918号“廣宣堂 草本1号养护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374号“本草”商标、第1194146号“本草及图”商标、第6084780号“本草”商标、第5398078号“本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