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rig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828817号“Orig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44号

       

      申请人:合肥本源量子计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8817号“Orig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1857号“ORIG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1246号“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002432号“ORIG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452749号“orig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072962号“Origin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953969号“文明 起源 CIVILIZATION 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774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745841号“艺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893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领土延伸保护、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所有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Origin”(可译为“起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ORIGIN”、“起源”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鉴于引证商标六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六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