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0208377号“侏罗纪世界恐龙考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54号
申请人:北京敖广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208377号“侏罗纪世界恐龙考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583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经查询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因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8]第0000057751号重审第0000001749号撤销复审决定在游乐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游乐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在游乐园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使用在除游乐园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电影放映、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学校(教育)、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文字“侏罗纪、世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电影放映、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学校(教育)、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