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3620804号“ST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25号
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620804号“ST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699号“STK及图”商标、第5023796号“STK”商标、第5377921号“STK”商标、第5509608号“STKWIRE”商标、第5696997号“STK及图”商标、第7651730号“斯塔克 STK及图”商标、第10914179号“山特 STK SHAN TE”商标、第3466722号“ST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在撤销或驳回复审审理之中,若上述引证商标最终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将不存在任何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493期、第1488期、第1494期、第1463期、第148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商评字[2014]第0000009040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已丧失在先申请商标或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流用电力装置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STK”,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一项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传真设备、电话机、照相机(摄影)、电子防盗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感应器(电)、电池十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整流用电力装置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