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23242号“松鼠小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79号
申请人:高阳县效信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3242号“松鼠小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 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0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017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106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132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421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经营范围及企业所在地存在差异。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纺织织物、无纺布等商品上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5814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兽皮的织物、床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松鼠小贝”与引证商标一“松鼠小美”、引证商标二“松鼠小贱”、引证商标三“松鼠小米”、引证商标四“松鼠小酷”文字构成相近,均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兽皮的织物、床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布、床上用覆盖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商标一经获准注册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企业所在地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