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66617 - 商评字[2019]第0000239119号重审第0000001176号 - 申请人:福泰汽车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6666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9119号重审第0000001176号

       

      申请人:福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9119号《关于第336666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0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82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虽然两标识外部轮廓均为近似钻石型的图案,但内部图形设计存在较大差异,上述标识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玥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