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9156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3858号重审第0000001209号
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3858号《关于第31915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53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与第27262475号“乡村物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在“马匹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鉴于第15454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马匹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3588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马匹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9类“马匹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除“马匹出租”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9类“马匹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马匹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