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6129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7339号重审第0000001215号
申请人:四川省简阳市春兰服装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7339号《关于第32612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25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1704071号“ZQ CORP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状态,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在视觉效果、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第12942745号“Q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0597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6284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