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宗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985048号“宗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6199号重审第0000001173号

       

      申请人:浙江宗意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6199号《关于第31985048号“宗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1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4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74期商标公告),不再是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275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