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267412号“SMART WI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4406号重审第0000001222号
申请人:中影环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4406号《关于第31267412号“SMART WI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20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SMART WIZ”与国际注册第1396566号“SMARTY WI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两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在呼叫、含义方面并无明显差异,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已构成类似服务,两商标如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娱乐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第6319238号“SMART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翻译”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6193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一在“教育;教育考核;培训;学校(教育);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MART WIZ”与引证商标二“SMARTY WIZ”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除“娱乐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