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332893号“小爱 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8156号重审第0000001367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8156号《关于第30332893号“小爱 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6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与第17912698号“小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第30080638号“小爱斗地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7585208号“ 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小爱 OS”与引证商标一“小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