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9026872号“汇品天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1374号重审第0000001365号
申请人:河北舌尖上的民族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1374号《关于第29026872号“汇品天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1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6760424号“汇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注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第7755864号“汇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68992号“锅汇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饭店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饭店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年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