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7180727号“N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7258号重审第0000001359号
申请人:英美烟草(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7258号《关于第27180727号“N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8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国际注册第748120号“NEOS”商标、第5963822号“KENT N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分别出具了同意书,同意申请人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存在一定差异,故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第4137384号“NEO1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本案复审商品上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