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威利WEL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7570580号“威利WEL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6044号重审第0000001229号

       

      申请人:威利机铸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6044号《关于第27570580号“威利WEL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31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11120511号“利威 WISE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故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19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在“合成材料制圣诞树;爆炸式棒棒糖(圣诞拉炮);爆炸式棒棒糖(玩具爆竹);圣诞树用烛台;圣诞树用小铃;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板球包”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材料制圣诞”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