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O P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8043786号“PAO P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2511号重审第0000001387号

       

      申请人:达纳康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2511号《关于第28043786号“PAO P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63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817195号“pao·p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失禁用垫”商品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4253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在失禁用垫商品上的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