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79605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0934号重审第0000001170号
申请人:重庆信胜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0934号《关于第279605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1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线条、图形等构成的整体视觉效果与人民币符号差异明显,关于申请商标含人民币符号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之认定不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之图形与人民币符号“¥”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