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ONGN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6348375号“GONGNI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53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348375号“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1884号“工牛 GONG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97551号“功牛 GONG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4978号“攻牛 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已有注册商标,且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高度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合同所获荣誉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8]第0000028105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9]第0000150308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17]第0000112228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信号灯、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主要认读的英文字母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字母相同,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