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9475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1051号重审第0000001340号

       

      申请人:上海点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新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1051号《关于第269475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6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商标局于2018年10月27日发布的第162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前,第12391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10月27日,第1621期)。引证商标现为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研究、物理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