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667398号“舒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1386号重审第0000001338号
申请人:广州嘉憬母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1386号《关于第25667398号“舒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6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46120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被罩、床上用毯、枕套、被面”商品上的注册,其在“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家具罩、桌布(非纸制)”商品上的注册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枕头”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床罩、床垫遮盖物、床单、被罩、床上用毯、枕套、被面”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27日,第1661期)。引证商标现为在“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家具罩、桌布(非纸制)”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家具罩、桌布(非纸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复审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