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299579号“CYCL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4656号重审第000000124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优珊丽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4656号《关于第26299579号“CYCL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京73行初3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21126600号“CYC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株式会社优珊丽,即本案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