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529379号“心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4553号重审第0000001333号
申请人:上海心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4553号《关于第25529379号“心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924190号“心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类“洗发剂、洗衣剂”商品上被撤销,在第3类“清洁制剂、上光剂、金刚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心露”。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心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洗洁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润发乳、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软皂、柔发剂、浴液”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洗发剂、洗衣剂”商品上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20日,第1656期)。引证商标现为在“清洁制剂、上光剂、金刚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心露”与引证商标“心路”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洗洁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洗洁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润发乳、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软皂、柔发剂、浴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润发乳、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软皂、柔发剂、浴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