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0437058号“Aēsop伊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2803号重审第0000001207号
申请人:伊美斯化妆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2803号《关于第20437058号“Aēsop伊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13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诉决定中据以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四件引证商标均已撤销或无效,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
经审理查明:
1、第5140236号“伊索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商评字(2017)第497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该决定书已生效。
2、第5140243号“AESO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商评字(2013)第110980号重审第1495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书已生效。
3、第8899132号“索伊SOYEA及图”商标、第8899373号“索伊SOYE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748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747号决定撤销注册,前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撤销注册或不予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