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033538号“轻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9754号重审第0000001148号
申请人:成都轻松财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9754号《关于第22033538号“轻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4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仅主张在“会计;税务申报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与部分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近似商标。另,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403573号“轻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除“会计;税务申报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予以认可。商标局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商业管理咨询;广告设计;广告宣传;广告代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为“会计;税务申报服务”。
2、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3、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637959号“轻松学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359026号“轻松酒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除“会计;税务申报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我局予以认可。引证商标一、六、七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税务申报服务”复审服务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016473号“好轻松HAOQINGS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87632号“轻松 马戏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96619号“轻松家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22483号“轻松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复印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税务申报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2日